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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废弃物”定义,为欧洲船东提供更多船舶回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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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0 17: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悬挂欧盟旗帜船舶的船东现在可以在印度次大陆的拆解场处理船舶,只要他们符合欧盟船舶回收条例(EU SRR)的标准。  在此之前,欧洲联盟(EU)和欧洲理事会就“废弃物”的修订定义达成了协议。  根据《巴塞尔公约》,从经合组织国家向非经合组织国家出口“废弃物”是被禁止的,到目前为止,报废船舶一直被归类为废弃物。这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因为大多数寿终正寝的船舶都是在自己的动力下进入拆解厂的,在不断上涨的市场中,有时会被出售以进一步交易。  然而,欧盟SRR禁止将报废船舶出售给印度、巴基斯坦或孟加拉国的船厂,因为根据欧盟自己的规定,还没有一艘船舶获得批准。该禁令包括印度的大量回收设施,以及孟加拉国的一些回收设施,这些设施已被国际船级社批准,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香港公约》(Hong Kong Convention),即国际框架。  因此,将于2025年6月26日生效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规与欧盟自己的法规之间仍然存在不匹配。欧洲船东在回收报废船舶方面的选择仍然有限,经合组织成员国土耳其阿利亚加地区的船厂是仅有的选择之一。  在欧洲其他地方的回收场是可能的,但整个欧洲大陆对船舶回收的兴趣不大。废钢需求疲软,其他回收材料价格低迷。欧洲船厂肯定无法与印度次大陆上报废船舶的价格相匹配,目前每轻排水量吨(ldt)约500美元。  丹麦航运(Danish Shipping)上周五发表的一份声明称,有关废弃物运输的新协议“为欧盟和经合组织以外悬挂欧盟旗帜的船舶的负责任回收打开了大门”。这笔交易可能会受到欧洲船东和运营商的欢迎,因为他们面临着未来几个月大规模清理旧吨位的前景。  丹麦航运的气候、环境和安全总监Nina Porst评论道:“我们预计未来几年将有越来越多的船舶被回收,所以我很高兴达成了一项关于废弃物运输的协议。船舶回收必须始终以安全、负责任和环保的方式进行,我们相信这项新协议将有助于确保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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