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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进出口货物的集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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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7 10: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采用集中申报方式的货物以及申请集中申报方式的企业,必须符合海关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才能向海关申请集中申报。具体范围与要求如下:一、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货物(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3)公路口岸进出境保税货物。二、不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货物(1)涉嫌走私、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的进出口货物。(2)曾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的进出口货物。(3)失信企业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的进出口货物。三、停止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情形(1)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押保的。(2)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3)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4)海关信用管理调整为失信企业的。(5)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使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四、关于备案的管理要求(1)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2)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3)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使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4)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5)备案有效期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限核定。在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的通关方式。五、关于备案变更、延期和终止的规定(1)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2)备案有效期届满,仍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0日之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3)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之前未申请延期的,有效期届满之后,海关将终止其备案表的效力。六、集中申报的时间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收发货人在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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