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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运河限行,船东和租船人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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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0 14: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创纪录的降雨量不足巴拿马运河管理当局大幅减少了通过该运河的船舶数量。目的是为了节约用水以及希望通过此举避免减少通过船舶的最大允许过境吃水。将每日通过船舶数量从约34-36艘减少至22艘这一措施将会一直持续至2024年2月1日届时将进一步将每日船舶通过量减少至18艘。  运河当局还表示没有预约的船只可能会面临“无限期延误”。  巴拿马运河管理当局最近修改了其过境竞拍系统引入了“快速通行证”。已等待至少10天的船舶即可获得该系统使用权并在竞拍中支付一次性费用此措施将与每天最后一个可用的过境时段相关联。据报道这一时段过境的售价曾高达七位数。在11月初据称一家运营商为一艘新巴拿马型船舶支付了近400万美元的过境费用而普通巴拿马型船舶的平均过境价格为100万至150万美元之间。  船东和租船人该何去何从?  根据标准的期租合同承租人有义务在等待期内支付租金和燃料费用或为绕航南美洲较长的航程支付租金和燃油费以避免延误。承租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竞拍过程中出价但如果他们参与竞拍费用将由他们自己承担。租船人可能必须在做出相关决定时考虑到在租船合同即将结束时对其航次指令的合法性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根据标准的程租合约或者提单约定船东/二船东无权追回额外的运费、滞期费或其他等待时间的费用。是否参加竞拍将由船东/二船东决定但如果他们决定参加竞拍则费用将由他们自己承担(除非承租人或者货物利益相关方同意自费投标)。  为避免在巴拿马运河滞留船东/二船东是否有义务进行更长航线的绕航或者有义务竞标通航机会也是存在争议的。这可能取决于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然而从逻辑上讲只有数量有限的参与者能竞拍成功因此大部分的船东/二船东是否有义务竞拍通航席位值得商榷。  根据英国法律实践通航巴拿马运河的问题不太可能阻碍期租/程租合约或者相关提单生效(参见案例:Eugenia[1964]2KB 226最后判决认为苏伊士运河的关闭并不会阻碍从热那亚到印度的期租航次的执行)但如果货物易腐或者租船合同要求船舶通航巴拿马运河则这种情况可能会引起争议。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船东/二船东或期租承租人应尽可能提前预订通航席位和/或尝试协商约定特殊合同条款。原则上可以商定一项分摊或转移延误成本(或额外过境费)的条款;例如期租承租人可以尝试协商约定条款规定如果发生延误船舶将停租(或减少租金)。在航次租船情况下船东/二船东可以尝试协商约定条款规定航次租船人按滞期费率支付等待时间(类似于土耳其海峡条款)或较长航程的额外运费(根据BIMCO的《1968年运河和水道停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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